交通权宪法

第一条 平等的原则
无论何人,均享有平等的交通权,并受其保障。
第二条 确保安全
国民在受到交通事故及交通公害时,可受到保护,并能够安全放心的步行,通行。在受到灾害时,能够紧急,安全地避难,并受到救助。
第三条 确保便利
国民可以心情舒适,方便地利用,便宜的,有着良好连续性及经济性的交通服务。
第四条 确保文化
国民享有散步,骑车远行,旅行等的自由。享受由于交通方便而带来的丰富多彩的,艺术欣赏,文化活动,体育运动等。
第五条 尊重保护环境资源
国民不可浪费资源,积极创造能与地球环境共生存的交通体系。
第六条 尊重整体性
国民需在陆海空方面取得协调。并积极创造住宅产业设施,公共设施,城市,国土计划,和有着整体性的公共交通中心的交通体系。
第七条 尊重国际性
国民通过创造扎根于日本历史,风土人情的交通体系和行使交通权,为世界的和平,福利,繁荣而做出积极的贡献。
第八条 行政的职责
政府,地方自治团体,通过国民的参与与筹划,提供交通情报和决定其政策。
第九条 交通事业者的职责
交通与其关联的事业团体和有关人员,创造安全,舒适的劳动环境。通过业务,负起保障,发展国民交通权的最大限度的责任。
第十条 国民的职责
国民为享有交通权,最大限度地去实现,拥护,发展国民交通权,并为其负责。
第十一条 制定交通基本
国民以交通权宪法为基准,要求国家制定“交通基本法”(暂定),并努力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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